三羊说法(二):物业合同不招标行不行?

2016-06-03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这一条就很好玩,哦,严肃点,这一条说得很清楚…….
 
国家提倡,原来这是倡导性条款,所谓倡导性条款,就是倡议啊,这对人们法的观念、法律的认知是一次大促进还是大促退,有待时间和历史以及实践去检验。人们普遍相信法律,敬畏法律,是因为国家告诉公民: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是“倡导性条款”,人们终于知道了法律并不都是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有些法律就是一种鼓励、提倡而已。能够做到固然很好,做不到也不必或不能追责,因为仅仅是鼓励、提倡而已。而已而已,惟有而已。
 
所以,对于业主是不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企业,《物业管理条例》是不具备强制约束力的,啥意思?不明白?
 
就是说业主大会指定物业公司进来也好,公开招标物业公司也好,还是邀请招标选聘物业公司,还是自己管理,都是合法的,只要业主大会通过呗。
\

所以咱们业主都别慌,虽然是倡导性条款,但他给予了咱们业主极大自由去选择物业服务方式。因为这是一个市场行为。
 
物业管理活动作为一个民事法律活动,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之间不是依附或者隶属的关系,而是作为两个平等的法律主体,套用一句歌词“你选择了我,我选择了你”,但是不用到天荒地老海枯石烂,签不浅,续不续约,双方都有选择权利。
 
在具体实践中,为了有效减少业主的争议,实现公平公正公开,三羊建议,还是要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尽量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标的方式进行。有些业主或者业委会就会说,那我没有精力或者资金去找物业企业来投标啊,只能将就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不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标的方式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招标,一旦有部分业主有异议,就会造成业主内部分裂,也会造成误解,从而影响小区的和谐。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招投标选择物业呢?建设部有一个暂行办法,需要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其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所以,切记切记。
物业服务可以不招标不?
可以。但一定要符合相关规定哦。当然,不管采用哪种方式选聘物业,都需要面积以及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
\

归根到底,物业服务方式的选择权在咱们广大业主手里,所以,积极参与小区事务吧,因为除了工作,我们还有诗和生活。
 相关法条:
《合同法》
《招标投标法》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今天友情提供以下信息: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资格管理,这是一种市场准入制度,只能允许获得资格的企业从事物业管理业务。根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各资质等级如下:
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临时资质: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有效期满后,应当申请三级资质,未获通过的,取消其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