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昨天的小文发了以后,有两位读者通过微信私聊,提出:三羊,咱们说了这些个权利,但是我做为业主为啥没有体会到呢?
其实啊,这个问题,有些权利由单个业主享有和行使,有些则只能通过业主大会来实现。不过话说活了三十来年,俺还没有见到过人民选票是啥样呢!!
扯远了,权利就在那里,看咱们业主能不能主动掌握,义务呢,也在那里,你主不主动,你都要履行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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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羊就简单对着三块义务做一个分析,如果业主不履行会造成什么后果。
话说某小区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某物业公司,根据相关程序进行了公开选聘,业主大会也通过了,过了叁月,一业主认为该物业服务不好,要求解除合同,起诉到人民法院,怎么破?法院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驳回起诉或者败诉滴。因为单个业主,必须遵守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大会通过的,不会因为单个业主而取消。
再说个人义务,我不缴纳维修基金、不缴纳物业费可以不,作为义务,您还真必须缴纳,目前,从法院判决来看,万分之一的可能性会因为您不缴纳物业费而判决您胜诉,因为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合同关系纠纷,必比按照合同来;至于不缴纳物业费的原因或者诉求,大半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需要另案起诉的。所以这个义务是不能免除的。作为企业,有些物业的确存在管理不规范的地方,难免会在为业主提供服务方面存在瑕疵。但是即便业主利益真的受到侵害,也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理性解决矛盾,如果动辄拒交物业费就会堵住双方对话的渠道,这对业主来说并不是明智之举。因为一旦物业费拖欠过多就会导致物业被迫撤离,业主的正常生活将会受到更大的影响。
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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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其他义务,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等等;咱们楼上楼下,我家下水管道堵了,要到你家看看是什么原因,这个时候你可不能说我家是私有滴,就不让你来看;应该基于社会公德,考虑到邻里关系,尽量与人方便哦。
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我是业主我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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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丁亥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是强行法;物权法是普通法;物权法是固有法。
基本原则是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在中国的立法和学理上,有确定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的习惯: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应承担的义务
不得损害他人专有部位。
不得损害共有部位的义务。
为相邻业主提供维修便利的义务。
对共有部位和共有物承担的义务
不非法占有的义务
不非法加害的义务
分摊管理费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