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羊说法(十二):小区的宪法你知道吗?
2016-06-28
今天来说说小区的宪法,很多读者会问,什么是小区的宪法?我咋不知道呢?
这就是《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指出的了: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三羊认为:小区就是一个小社会,为了构建和谐的小区,预防和化解物业管理领域的利益冲突,既需要国家公权力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审慎而又适度的干预业主之间、业主和物业之间、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更加鼓励广大业主基于意思自治的精神通过规约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做出自律约定。这就是小区的宪法,是该物业区域的每个业主都必须遵守的。
管理规约具有自治规章的性质,但与合同有着严格的区别。《物权法》对规约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其中第七、十七条都有详细的阐述。物权法中对管理规约的效力未做明确约定,但是物业管理条例明文指出,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所以,实际操作中,应该包括物权所有人、承租人、使用人等等,甚至特定继承人都受到管理规约的约束。
说到《管理规约》,还有一个《临时管理规约》,通俗的说,业主大会成立前的叫做临时管理规约,成立以后通过的叫做管理规约。购房的时候,一般都是需要签订管理规约的。这个管理规约是物权法出来以后就必须签订的了,一来保护业主的权益,二来保护物业公司的权益,三来保护相邻业主的权益。
有读者就会问,这个小区宪法说的什么啊?我那时候只顾着买房的高兴,入住的兴奋,根本就没有细看呢,其实啊,管理规约很简单,就是规定业主的权利义务、相邻关系、物业的使用原则等等,还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权限,矛盾的处理,业主违反规约的约定等等,所以啊,每个业主都要详细的看看,虽然临时管理规约属于格式条款,无法改变,但是一旦召开业主大会,要对管理规约仔细审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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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果山小区第一届业委会成立了,这个时候,业委会认为有必要就管理规约进行优化,其中呀,有一些细节修改,大家可以一起看看:
1、首先,管理规约也有生效时间和废止时间。例如咱们湖南省政府为了规范相关政策文件,出台了《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其中指出——“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但是,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失效日期。起草单位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这就是时效。你不能一个文件管千年吧,嘿嘿。
管理规约的时间效力指管理规约从生效到失效的期间内发生效力。如在管理规约中明确约定了生效和失效的时间或条件,则依约定。如《花果山小区管理规约》第一条:“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如没有约定,管理规约的生效时间为规约订立之日,即业主意思表示一致且符合生效条件之时,而失效时间为业主共同决定废止管理规约的时间。 管理规约的生效时间是指管理规约开始对相关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我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均未规定管理规约的生效时间。根据民法理论中私法自治原则的要求,民事法律行为一般自成立之日起开始生效,但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事先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相应规定。因此,管理规约原则上应当自其被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花果山小区管理规约》第二条:“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管理规约解决的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使用与管理问题,各类使用人均受其拘束。管理规约对人的效力,除及于当事人(业主)外,规约也应当及于区分所有权人的继受人、非业主使用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商等。
说人话,嘿嘿——管理规约管的有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租房的、继承人还有到小区来串门的,都要遵守在咱们花果山小区的规定。
有读者会问了,能管得了开发商?您别说,还真的可以,物业没有销售完,业主是开发商,在物业销售完毕之后开发商依然拥有对部分建筑物的物权(例如产权未转移的部分小区门面等)。所以开发商是小区物业原始业主,应接受管理规约的约束。
管理规约是所有业主基于对建筑物进行使用、管理等相关关系以书面形式制定的自治行为规范。物业管理过程中,规约调整的是全体业主之间的关系,规约既然是经过全体业主一致同意的,那么管理规约对所有业主或者承租人理当具有约束力。
很明显的例子,租客租住了花果山小区的房子,没有缴纳物业费,谁来缴纳?(就不说答案,哈哈,啥时间心情超舒爽了再解答,瞬间感觉自己萌萌哒,三羊就是这么洒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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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花果山小区管理规约》中第三条规定了小区的范围、全体业主的共用部分范围。如何对业主共有部分进行有效地管理和利用, 是需要全体业主共同商议解决的,同时这也是管理规约的重要内容。像绿化啊,公共停车场啊,属于业主共有的其他财产啊,都需要在管理规约中进行约定。
实践中,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包括承租人)具有约束力,即使是通过二手房交易成为新业主的,也应遵守已经制定并且生效的的管理规约,不能以其没有参与制定管理规约为由,否定管理规约对其具有约束力。
那有人就会问了,要是公约侵犯我们的权益怎么办?
《物业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要求其对该条款进行修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规定。
小区的宪法神圣不可侵犯,只有法院可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