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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羊说法(十四):居委会业委会会会都要管,居民们业主们门门盼和谐!

2016-07-02

三羊之前的观点就是业主大会、业委会不可任性,因为承担了一部分的社会管理职责,不是说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尤其是业主大会选举出来的代表——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必须要了解都要承担什么社会责任,有什么部门能够监督和指导。
 
这不是说无所谓的,而是必要的!《物业管理条例》原文如下: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首先,业主大会、业委会所有的的决定都应该是跟物业管理相关,你不能说我今天业委会有钱去经营一个餐饮项目,那是绝对不允许的,必须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其次,业主大会、业委会最做出的违反法律的决定,比如说一些民族歧视性决定,对业主财产的侵权等,物业所在地的主管单位是有权力做出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决定的。
 
再次,业主大会、业委会还要维护好社会治安、自治管理等职责,为建设和谐小区共同努力。
 
这三点很重要,今天,三羊想说说其中一点,就是业委会和居委会关于小区物业治理的关系和职责。
 
先说说居委会,居委会是受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管理居民事务的自治组织,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称《居委会组织法》)。居委会差不多与新中国同时诞生,是我国最普及、最稳定、最成熟的居民组织。居委会是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已事务的组织,它的任务是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办理居民公共事务等。这些事务包括,处理本居住区内居民之间的利益纠纷,处理本居住区居民与居住区外组织、机构或群体的利益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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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说业委会,业委会是受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指导,以管理物业为主的居民自发组成和活动的组织。业委会历史短,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产物,有法规依据,即《物业管理条例》,但运行和管理机制尚不成熟。业委会的职责仅仅是执行业主大会关于物业管理的任务。
 
那么从法律从属关系上,两个组织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三羊认为,目前居委会管全局,物业管理只是其管理职责的一部分,业委会管物业,但其能力又不足以处理小区矛盾;片面的强调业委会的独立性,而又不赋予(也无法赋予)业委会相应的行政权力,造成了目前居委会跟业委会就小区物业管理上双重管理但又存在一定尴尬的现实:居委会不敢管,业委会管不了。
 
目前社区居委会一般设置的岗位中都与业委会、物业管理有一定的关系,一旦生硬的撕裂开来,必然造成居委会被架空的局面,也使得居委会的法律地位被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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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上讲,居委会属于《居委会组织法》设立的,业委会属于《物业管理条例》设置的,并且在条例中已经明确,业委会应该接受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从管理职能大小来看,居委会要负责城管、治安、计生、经济、民政、司法援助、党建等等,业委会仅负责物业管理,业委会也应该接受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从管理单元来看,居委会可以辖管数十个物业管理区域,业委会职能管理自己小区的物业管理区域,故业委会应该接受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从管理人员来讲,居委会作为国家最基层的自治组织,处于社会管理的最末端,人员配置和专业性都比较强,也有财政拨款保障其稳定性,业委会这一点上也不具备。
 
在具体实践中,目前上位法律法规未修正之前,地方人大、政府应该积极探索最有法律依据的社会事务管理办法,在实践中协调矛盾,实事求是地维护好辖区内社区居民利益,切实保障居委会地位,切实探索业委会的组织地位和模式。
 
而在学术上,许多专家学者对此也很多论述,三羊就不班门弄斧了,业委会与居委会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需要磨合的地方,但是业委会需要接受居委会的监督和指导是毋庸置疑的,所以,三羊建议,在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时候要尽量多邀请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参与指导监督,这样业委会的筹备、成立才能更具有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