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羊之前的观点就是业主大会、业委会不可任性,因为承担了一部分的社会管理职责,不是说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尤其是业主大会选举出来的代表——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必须要了解都要承担什么社会责任,有什么部门能够监督和指导。
这不是说无所谓的,而是必要的!《物业管理条例》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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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说业委会,业委会是受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指导,以管理物业为主的居民自发组成和活动的组织。业委会历史短,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产物,有法规依据,即《物业管理条例》,但运行和管理机制尚不成熟。业委会的职责仅仅是执行业主大会关于物业管理的任务。
那么从法律从属关系上,两个组织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三羊认为,目前居委会管全局,物业管理只是其管理职责的一部分,业委会管物业,但其能力又不足以处理小区矛盾;片面的强调业委会的独立性,而又不赋予(也无法赋予)业委会相应的行政权力,造成了目前居委会跟业委会就小区物业管理上双重管理但又存在一定尴尬的现实:居委会不敢管,业委会管不了。
目前社区居委会一般设置的岗位中都与业委会、物业管理有一定的关系,一旦生硬的撕裂开来,必然造成居委会被架空的局面,也使得居委会的法律地位被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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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上讲,居委会属于《居委会组织法》设立的,业委会属于《物业管理条例》设置的,并且在条例中已经明确,业委会应该接受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从管理职能大小来看,居委会要负责城管、治安、计生、经济、民政、司法援助、党建等等,业委会仅负责物业管理,业委会也应该接受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从管理单元来看,居委会可以辖管数十个物业管理区域,业委会职能管理自己小区的物业管理区域,故业委会应该接受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从管理人员来讲,居委会作为国家最基层的自治组织,处于社会管理的最末端,人员配置和专业性都比较强,也有财政拨款保障其稳定性,业委会这一点上也不具备。
在具体实践中,目前上位法律法规未修正之前,地方人大、政府应该积极探索最有法律依据的社会事务管理办法,在实践中协调矛盾,实事求是地维护好辖区内社区居民利益,切实保障居委会地位,切实探索业委会的组织地位和模式。
而在学术上,许多专家学者对此也很多论述,三羊就不班门弄斧了,业委会与居委会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需要磨合的地方,但是业委会需要接受居委会的监督和指导是毋庸置疑的,所以,三羊建议,在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时候要尽量多邀请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参与指导监督,这样业委会的筹备、成立才能更具有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