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就来说说《临时管理规约》。
诸位还记得前几回三羊曾经讲过一个《管理规约》是小区的宪法,那么这个临时管理规约就相当于《临时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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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规约是指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的规定。也就是说咱们业主购买房屋产权后必须签署《临时管理规约》,否则建设单位有权拒绝签订买卖合同。
一般来说,《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的区别有两点:1、签订时间不同。《临时管理规约》是物业买受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签订的文件,《管理规约》则是在召开业主大会后签订的文件;2、制定方不同。《临时管理规约》由开发商制定;《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制定;3、适用阶段不同。《临时管理规约》适用于业主大会成立前,《管理规约》适用于业主大会成立后,需经建筑面积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通过。
那么问题来了,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候,认为《临时管理规约》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怎么办?
1、拒绝签订《临时管理规约》,即拒绝签订购房合同(没办法,衍生的也是很重要的);
2、向主管房地产部门投诉,就侵权事项进行书面投诉(貌似也没有什么卵用);
3、业主(购房者)认为临时管理规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先签了,再起诉;
4、忍了,尽快召开业主大会,通过新的《管理规约》;
三羊认为,这正是体现了立法的滞后性,一旦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规约真的侵害业主的利益,目前确实是一个比较难以制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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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一般建设单位都会采用本省市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本)》进行,所以,临时管理规约应当递交有关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对那些侵害物业买受人合法权益的应不予通过备案;
首先是临时管理规约应当载明小区物业的权属状况,政府可将临时管理规约备案作为取得预售许可的审批条件之一;其次,作为购房人即小区的业主,应当知悉公共物业的基本情况,即专有部分与公共部分各自的范围;最后,要保证相关社会公众对备案机关公开信息的查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