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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羊说法(二十):承接查验不可轻视

2016-07-11

今天开讲承接查验,其实这个东西好多专家都已经分享了,我这里就把大家的经验进行一个集成,如有版权问题,请找三羊进行修正。
 
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管理企业于业主入住之前,对物业进行承接查验。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主要是为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执行中的情况,由房地产市场监管司负责进行。
 
通俗来讲,承接查验就是业主进行验收之前,由物业公司对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的检查,因为啊,咱们业主一般收房时候都是对自家房屋进行的验收,对于公共部位其实没有什么关注,等到真的过了好几年,发现电梯什么坏了的时候,已经晚了,所以物业管理条例要求物业企业承担起来这一部分责任和义务。
 
那么主要工作有什么呢?
 
第一: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分为:
(1)物业和建设单位之间的前期承接查验;
(2)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时,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承接查验。
 
第二:主要说一下物业和建设单位之间的前期承接查验:
一: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
(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三)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第三: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时:
除承接查验以上文件资料和内容(建设单位交接给物业服务企业的文件)外,另还需要交接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公共部位的收益、业主信息等。
 
第四:主要的依据是《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第五:另附:承接查验注意事项:
 
一: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查验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查验的人员签字确认;
 
二:现场查验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