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首页 > 政策法规

三羊说法(二十四):要做就做具有法治精神的房管局

2016-07-14

计本文又要掀起一阵波澜,先声明啊,我的文章代表个人意见,咱们纯正学术探讨,莫一来就给我扣帽子贴大字报,咱老了受不鸟,嘿嘿。
 


第三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今天换个说书角度(上次花果山小区一个还是十八个业委会被人骂死了,今个就不扯业委会了),先说一个关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案例:
 
花果山小区按照开发时间顺序规格共分为一期、二期、三期、别墅区、洋房区等共200多栋房子,数万户,不同的楼之间啊,有围墙有道路隔着,还分了两个居委会进行管理。小区的供电设备小区自管,其他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用房没有做一个明确的权属界定。
 
2000年,区房管局根据业主意见发出通知,召开了业主大会,将花果山小区分为A、B、C三个物业管理区域,并对每个区域的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了划分,要求业主分区成立业委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本来没啥事,政府都参与了而且发文了,但是有十来个业主认为,区房管局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制造了矛盾,侵害了业主利益,于是就把区房管局告了,要求撤销被告将小区华为3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行政行为。
 
这个怪事天天有,今年特别多,这不,业主把区房管局告了,别人家都是觉得小区大,要求分区域管理,这几个倒好,觉得还是一个小区好。咱们先不探究为什么要告,但就这个案子而言,法院应该如何审理和判决呢?
 
\

法院判之前,咱们先说说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是属于公权力范围还是属于私权利范围呢?也就是说房管局有没有权力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就要搞清楚二者的界限。
 
什么是私权利?私权利是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甚至国家(不以公权身份出现参加民事活动时也拥有私权),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公权力,或公权、公共权力,是服务于私权社会,调整私权社会中的关系和矛盾的权力,公权的拥有者是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和这些公民们选举、组织的国家。公权内容包括立法、司法、治安和行政等活动。

\

这下大家明白了,公权力是为维护和增进公益而设的权力。公权力来源于私权利,他保障私权利。公权力的行使有一条原则,“法不授权不得行,法有授权必须为”。那么房管局的作为是不是经过授权的呢?《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即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划分办法。由此可见,政府相关部门有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行政职权。
 
例如《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
第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和管理等因素
第七条规定:原物业管理区域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和已入住户数比例均达到50%以上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划分登记,并予以公告。
 
案例中的区房管局在《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适用上位法《物业管理条例》是正当的。另外《宪法》、《物权法》等也未赋予业主以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权限,所以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是不是业主自治范围值得商榷。
 
但是,我们在肯定区房管局公权力的同时,并不是说,可以抛开业主意愿。恰恰相反,因公权力服务于更加广泛的私权利,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应广泛听取业主意愿(花果山小区设置三个物业管理区域明显是绝大部分业主的呼声,投票表决通过了嘛)。
 
湖南省的办法也说得很清楚,要求双过半的业主同意才能重新划分登记并予以公告。那么问题来了,是由业主提出要求重新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还是房管局有权力直接划分?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款规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那么物业区域的重新划分肯定是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了。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由此可见,应该是业主按照一定比例提出诉求,召开业主大会,然后业主大会投票表决通过与否,如果通过,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划分登记,并予以公告。
 
故而,三羊认为,虽然属于公权力的范围,但是需要业主意见先行进行通过。也就是说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虽然不属于业主的私权利,但需要征得双过半业主的同意,才能动用公权力划分确认,不能按照行政部门的一味意见随意划分。
 
对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标准,目前,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业主共同所有权为基础,以共同使用土地或者共有设施设备作为唯一的划分依据(也就是红线);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根据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布局,考虑到社区业主的实际生活,兼顾其他因素,这有利于理顺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行政区域划分);
 
三羊认为两种意见都有道理。本案例中区房管局实施被诉行政行为时,是综合考虑了建筑物规模较大(红线范围区域太大)、分属不同社区、不同时间建设的物业区域相对独立、业主自主管理的不同愿望、物业区域的配套设施、社区居委会的管理活动、物业服务费标准等多项因素,没有把某一个因素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划分行为基于小区部分业主的请示又客观符合大多数业主愿望并进行了投票,事前也进行了公示向当事人征求意见,事后履行了告知义务。
 
   应当说,区房管局的做法是无可挑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