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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羊说法(二十七):物业管理用房谁说了算?

2016-07-16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三十六条和三十八条,看到没有,一个进场一个退场,一个接收一个移交,跟咱们台湾一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领土!(对了,还有南海!!!)所以两个一起讲算哒。
 
中间一条先搁置,先说这进出,都提到了很重要的一点,资料,这个资料指的是什么呢?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这个是前期物业跟开发商的交接的):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如果是承接前面物业的,还应该包括:前物业服务单位管理期间的共有部位及设备设施的保养维修更新记录。
 
也就是说签订合同很重要,合同中最重要的就是这些材料的移交,而这些材料的保管义务也有约定了,如果有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委托他们保管,如果交接阶段,可以由业委会进行保管;
 
客观情况是,很多业委会成立的时候,要求物业企业提供这些资料给业委会,但是因为物业公司在承接楼盘时候就不甚规范,部分资料缺失,导致无法对业委会全部交接,这时候,业委会去找开发商,开发商一般又会以丢失进行推诿,如何办?
 
最好的办法就是督促物业公司根据其与开发商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尽快把各种资料收集上来;但是物业公司也很苦逼的,有些不在其能力范围之外,又不能说缺一个地下网管图我就不承接楼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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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时候,还有什么途径可以找到这些资料吗?
 
三羊老师呕心沥血,简单整理,哈哈,大致说一下可以找谁要,当然要以业委会的名义啊:
 
(一)  竣工总平面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  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  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施工单位或者设备设施合同单位;
(五)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物业公司
(六)  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公司
 
这些资料都是一个楼盘长期稳定的基础支撑,希望物业公司也好,业委会也好,一定要重视起来,从第一步开始规范。
 
好,现在说中间这一条,为什么放在这个中间,我也不不知道,需要问条例的制定者,但是,各位,放在这里必定有其深意的,三羊就来扒一扒:
 
三羊认为:
 
物业管理用房依规划定点建造,为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管理人进行管理维护业务必须的场所,依照《物权法》规定为业主共有。在建筑物竣工验收交付后,物业管理用房的分割、转移、调整和重新配置,应当由业主共同或者业主大会决定。
 
这一点,跟物业共用部位(例如什么停车场啊,大家懂的)在法律上的模糊概念有所不同,是很清晰的界定了,物业用房后就是业主的,产权就是全体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只是一个使用者或者管理者而已。一般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期间无偿供物业使用,但部分大盘物业用房超出办公所需,如需做其他非办公自用须经业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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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地方《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物业服务用房不计入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并申请登记。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并在住宅区整体移交时,将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给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移交给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委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物业管理用房或者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性质。
 
也就是说,虽然咱们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明确产权,但是《物权法》已经明确指出,是全体业主所有,产权登记即为全体业主!
 
这一点是在物业管理合同中要进行明确的。也就是说,这时物业服务合同的一个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