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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时候,还有什么途径可以找到这些资料吗?
三羊老师呕心沥血,简单整理,哈哈,大致说一下可以找谁要,当然要以业委会的名义啊:
(一) 竣工总平面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 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 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施工单位或者设备设施合同单位;
(五)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物业公司
(六) 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公司
这些资料都是一个楼盘长期稳定的基础支撑,希望物业公司也好,业委会也好,一定要重视起来,从第一步开始规范。
好,现在说中间这一条,为什么放在这个中间,我也不不知道,需要问条例的制定者,但是,各位,放在这里必定有其深意的,三羊就来扒一扒:
三羊认为:
物业管理用房依规划定点建造,为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管理人进行管理维护业务必须的场所,依照《物权法》规定为业主共有。在建筑物竣工验收交付后,物业管理用房的分割、转移、调整和重新配置,应当由业主共同或者业主大会决定。
这一点,跟物业共用部位(例如什么停车场啊,大家懂的)在法律上的模糊概念有所不同,是很清晰的界定了,物业用房后就是业主的,产权就是全体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只是一个使用者或者管理者而已。一般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期间无偿供物业使用,但部分大盘物业用房超出办公所需,如需做其他非办公自用须经业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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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地方《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物业服务用房不计入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并申请登记。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并在住宅区整体移交时,将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给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移交给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委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物业管理用房或者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性质。
也就是说,虽然咱们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明确产权,但是《物权法》已经明确指出,是全体业主所有,产权登记即为全体业主!
这一点是在物业管理合同中要进行明确的。也就是说,这时物业服务合同的一个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