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羊说法(三十四):单身狗还有恋爱汪!
2016-07-28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一看这两条,读者就不明白了,哪里来的单身狗和恋爱狗啊?稍安勿躁,且听三羊慢慢道来:
物业使用人就是单身狗,没人关心没人爱,有事找你,但有的正事有跟你没啥关系!就像恋爱一样,平常一起吃吃饭喝喝茶,我是快乐的单身狗,但是今天,注定是孤独一人。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也就是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地位一般来讲,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不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活动还是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业主参加,由业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特殊情况下,承租人根据业主在租赁合同中的授权,可以行使相应的业主权利。
通过合同委托参加物业管理的承租人,只代表业主行使相应由合同明示或暗示委托由承租人行使的权利,而根据法律规定参加物业管理的承租人如无法律上的相反规定或者从本质上来说不宜由非业主使用人进行表决的事项之外,在业主大会中承租人的发言权、表决权与业主相同。
说白了,就是备胎,呃,单身狗,活该。
好,再来说恋爱汪,这就好玩了,我们来说说这几方的恋爱啊,主角就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她是谁,他就是咱们物业各方的家长,他要做什么?负责处理物业相关干系人的矛盾,说白了,就是小年轻们谈恋爱的各种矛盾啊,然后一同共建和谐家庭!
先说业主和业委会恋爱:成立业委会,大部分是为了维权,业主很齐心,但是维权一过,业委会的工作重心不转移到建设小区上,业主和业委会就很容易起矛盾。业主在物业管理的权利类似于股份公司的股东,业委会参照公司董事会的产生程序而运作,业主跟业委会既有热恋期,肯定也会有冷战期,这就需要业委会理清楚自己的立场,自己是受业主大会的委托而执行相关决议的,非经业主同意,业委会没有权利代表业主行事。
那么二者出现矛盾,相关部门职能协调处理,协调不成,业主起诉业委会即可,非经法院判决,职能部门是没有对业委会的处罚权利的(至少目前三羊没有看到哪里有对业委会的行政处罚权利,毕竟,处罚了也是要全体业主承担的,阿弥陀佛)。
再说业主、业委会和物业企业的恋爱关系:委托合同关系(包干包干,咱们先不说酬金制啊,会开文专讲),但又都是独立的组织,均无权干涉对方内部活动。物业服务企业受托管理小区,但绝不是业主的“奴仆”,也非传统意义的管家,而是法律人格平等、民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服务易价对等的关系,应该相互尊重,平等对待、相互协作,团结一致,就类似于结婚的小夫妻俩,如果是在过不下去,就离婚算哒,再找一个。
所以,业主不要怕换物业,物业也不要怕被业主换,只要双方好好谈爱,相互理解,能结就结,不能结就和平分手,各自再找一个,在这个520的大日子里,和谐小区就不是梦。
单身狗也罢,恋爱汪也好,都是平凡众生,还是那句话,安居乐业乃是业主最大的诉求,请各位业主、业委会的、物业公司的、开发商还有相关职能部门都来关爱单身狗、鼓励恋爱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