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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但是,物业管理条例又留了一个口子,业主依法确需变更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的,各给了一个救济途径(中国就是这样,地大物博,什么情况都有可能发生,所以法条也只能少开口子不绝对)。
那么我们今天就来说说改变公共建筑以及共用设施的用途,分别需要什么步骤。
如果是业主确需改变公共建筑以及共用设施的用途,需要经过三个步骤:
一、业主大会应该通过相应的决议,以体现改变用途是业主的共同意志,而不是小部分人的要求,这个需要双过半,大家应该都懂的;第二、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尤其是有关行政审批的手续,这是因为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建筑以及共用设施是根据规划建设的,有的不仅要服务于本小区的业主,还要服务于公共利益,此变更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第三步,最后在办理完有关手续以后,业主应该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为嘛?由于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可能影响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常管理,因此《条例》要求业主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向规划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以便物业管理企业及时调整管理方案。如果变更用途涉及物业管理企业合同权益,双方还应就有关权益作出相应调整。
如果是物业服务企业认为确需改变公共建筑以及共用设施的用途,同样需要三个步骤:首先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向业主大会提出,其次业主大会讨论通过,最后办理相关手续。由于物业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因此物业管理企业无权决定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大会依法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关于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应当办理的具体手续,其他法律法规已有相应规范,因此《条例》只是强调业主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例如,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确需改变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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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说下后面一条: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那么单位肯定是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了,包不包括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呢?